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号)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有关规定,沈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年月日以前以沈荡镇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及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根据各责任站办上报的清理意见,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件,应予修改件,废止、失效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海盐县沈荡镇人民政府年月日附件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